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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申請書|初勘記錄表 |

      鑑定業務說明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結構審查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對外均由理事長以公會名義行文,不得單獨行之。
      第四條:本會受理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託審查案後,由本委員會依據國內外有關結構工程設計規範及專業技術規定,負責辦理結構設計及相關技術文件之審查業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其中擔任特殊結構審查委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工作程序

      本委員會經常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特殊結構審查收費標準依照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一般結構審查收費標準則參照前述規定並依案件規模、特性酌予增減。其中本會管理費應佔審查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服務準則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報請理事長召集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之。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與會員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者,應報請理事長提送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鑑定申請程序說明:

      1、鑑定案申請時,請填寫鑑定申請書並繳交申請費(初勘費)5,000 元整(和 平區或外縣市 7,500 元整)。

      2、 申請人(單位)請詳填鑑定標的物座落位置,並於申請書上簽章,寄回本會。
      3、 公會指派鑑定技師洽辦(若經技師初勘後,申請單位不再進行後續鑑定,請

      鑑定技師提供初勘紀錄表給公會留底)。
      4、公會函送申請人(單位)鑑定工作明細表及費用明細表(鑑定收費新台幣 3

      萬元起)。
      5、鑑定費用將扣除申請費(初勘費)5,000 元或 7,500 元,即為申請人(單位)

      須再繳納之費用,請於三十日內繳納,繳費後鑑定案件方成立。
      6、 繳費後鑑定技師擇期通知相關當事人進行詳細會勘及鑑定工作相關事宜。

      費用繳納帳號:

      銀 行:彰化銀行-西屯分行(銀行代號 009-分行代號 9332)
      戶 名: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帳 號:9332-01-009081-00

      郵寄地址:

      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地址:407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925 號 5 樓之 2
      電話:04-23588249
      傳真:04-23588437

      相關文件下載:

      初勘記錄表
      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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