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 4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 4 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九、十八、二十八條等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六、十三條等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九~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7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七、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8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等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加強會員聯繫,保障應有權益,提高結構工程技術水準,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加強會員之聯繫。
2. 調解會員業務上之糾紛。
3. 增進會員之福利。
4. 保障會員之權益及推動社會福利事項。
5. 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6. 結構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之研究發展。
7. 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協助政府制定結構工程技師執業相關法令。
8. 保持對外之聯絡。
9. 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10.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
11.辦理結構、土木、建築工程之技術研究、評估、審查、鑑定及相關業務。
12.出版為執行本會任務所需要之刊物,並舉辦相關專業訓練講習會。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領有結構工程科技師證書者,依技師法第七條所規定方式執行業務,或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受聘於臺中市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均依相關規定加入本會為會員。凡執業有任何變更時,除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並應來會登記。
凡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認同本會章程宗旨,尚未依技師法第七條規定方式執行業務,或尚未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工作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資料卡,連同證件會費,送由本會根據有關法令初審合格後,先行發給臨時會員證明書,提理事會通過發給正式會員證書及會員證方始入會,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申請保留會籍:1. 執業之方式變更者。
2. 執業機構變更者。
前項保留會籍應於原因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並於六個月內檢具新領執業執照送交理事會審查;逾期者予以退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1. 依技師法受撤銷執業執照懲處者。
2. 死亡。
3. 會員申請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權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1. 違反本會章程、業務章則、公約或決議者。
2. 違反本會風紀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者。
3. 損害本會名譽者。
4. 破壞全體行動者。
前項停權之處分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十一條:會員受停權處分確定者,於當屆任期內喪失其擔任理事、監事、主任、委員會等會務公職資格,遺缺由候補遞補或另聘。於停權期間並喪失全部會員基本權利,俟期滿後自動恢復會員基本權利。
第十二條:凡出會之會員,由本會向主管機關報備,所繳會費概不發還。受主管機關懲戒停止業務處分之技師於停止業務期間應停止其會員權利,惟仍應依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1. 發言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4. 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5. 對外代表本會辦理鑑定、審查或其他業務之權利。
贊助會員僅有前項第3款、第4款所列權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1. 繳納本會各項費用。
2. 參加本會各項工作。
3. 遵守本會章則、公約及決議。
第五章 公約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1. 不違反技師法之各項規定。
2. 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各項規定。
3. 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4. 不接受手續不清之委託。
5. 不參加本會不認可之設計競賽。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 15人,候補理事 5 人,設監事會,監事 5 人,候補監事 1 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依序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5 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1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由監事互選1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按選舉票數依序遞補之,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為推行會務,本會得設置紀律、學術、法規、鑑定、結構審查、福利、服務、公共關係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任免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財產之處分。
6. 清算之議決及清算人之選派。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遵行政府法令及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任務。
4. 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5. 審定會員資格。
6.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7.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8. 聘免工作人員。
9. 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10.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日常會務。
3.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因故未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2.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3.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目報告。4. 建議理事會興革事項。5. 審核年度決算。6.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7.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8.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出會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應於大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於大會三日前公告之。如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會應召集之。
2.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4. 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集之,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理事、監事之罷免。
3. 財產之處分。
4. 議決本會之解散。
5. 清算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三十 條: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正反票數相同時則由主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用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之,惟每一會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受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則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位會員新臺幣 貳萬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2. 福利金:每位會員新臺幣 參萬貳仟伍佰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3. 常年會費:
(1)定額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納。
(2)不定額常年會費:按會員承辦案件計算,其收繳辦法授權理事會訂定。
4. 會員捐款。
5. 事業費:各項事業費收費標準由相關委員會訂定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6. 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凡本會出會之會員,對於其出會以前欠繳之費用,仍負繳清之義務。其再申請入會時,如在出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一併繳清。
第三十三條:本會收支帳項於每年年終結算時,由理事會編製財務報表連同歲入歲出決算書,送經監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製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後,再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入會申請檢附資料表:
1. 入會申請書
2. 會員資料卡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 畢業證書影本
5. 技師證書影本
6. 執業執照影本/受聘同意書(CC8)
7. 一吋照片三張(三個月內大頭照)
8. 入會總費用合計 55,000元(請提供匯款訊息,以利查詢,謝謝)(1) 入會費:20,000元
(2) 福利金:32,500元
(3) 常年會費:2,500元
註:公會團體保險以入會資料呈報工程會和中市社會局同意核備後再行加保。
本會地址:407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925號5樓之2電 話:(04)2358-8249
傳 真:(04)2358-8437
銀行帳號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
戶 名: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帳 號:9332-01-0090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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